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民防防情警報傳遞聯絡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4月25日

條文關聯

  防空情報(以下簡稱防情)及警報命令之傳遞、聯絡及報告對象如下:
  一、直轄市政府警察局、縣(市)警察局之民防管制中心。
  二、公路、鐵路、港口、機場等特種防護團之民防管制中心。
  三、臺灣省政府防護團民防管制中心。
  四、治安、行政、電力等有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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