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署受理申請案件後,應會同勞動部及外交部(以下簡稱審查機關)審 查;必要時,審查機關得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意見。但已入國 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得免會同外交部審查。 審查機關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個工作天內完成審查;依前條第三項之繳 驗護照等待期間、第四條之補正期間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遲誤之期間 ,應予扣除。
增訂第一項但書,修正理由同增訂第二條第三項但書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