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許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條文關聯

移民署受理申請案件後,應會同勞動部及外交部(以下簡稱審查機關)審
查;必要時,審查機關得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意見。但已入國
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得免會同外交部審查。
審查機關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個工作天內完成審查;依前條第三項之繳
驗護照等待期間、第四條之補正期間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遲誤之期間
,應予扣除。
〔立法理由〕
增訂第一項但書,修正理由同增訂第二條第三項但書說明。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