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指在臺曾設有戶籍,年滿十八歲之翌
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役齡男子(以下簡
稱役男),尚未履行或未免除兵役義務者。
前項役男已出境者申請核、換、補發護照,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一、配合役政管理政策,對於國外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三
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役齡男子,在國外換發護照之效期予
以限縮,爰明定本辦法之適用對象,以茲明確。
二、鑒於僑務委員會已於本辦法訂定後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三日另定「
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接近役齡或役齡男子申請護照加簽僑居身分辦法
」規範,爰刪除原條文第二項有關僑居身分加簽限制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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