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申辦護照及僑居身分加簽限制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外交部外授領一字第108660169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0條,並定自108年4月29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外交 / 領事事務

立法總說明

「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申辦護照及僑居身分加簽限制辦法」(以下簡稱
本辦法)係依據「護照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業經外交部於一百零四
年十二月三十日外授領一字第一零四六六零六二五七號令首次訂定發布,
並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為配合役政規範,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之護照效期僅五年,與一般國人
十年效期護照相較,差異甚大,造成此類持照人之不便,迭有是類男子反
映盼予放寬,外交部多年來已多次反映,協助爭取。內政部及國防部頃同
意放寬接近役齡男子及役男獲發護照效期與一般民眾一致,不再限縮;惟
對於國外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役男,認基於役政管理,仍應依現行規定續予限
縮管制,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辦法規範之對象。(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刪除本辦法有關國內接近役齡男子及役男申請、換、補發護照之效期
    、審查、委任代理人條件及加蓋兵役章戳之規定。(現行條文第四條
    、第五條、第九條)
三、增訂已出境役男不符「役男出境處理辦法」之就學規定而發給一年效
    期之護照者,原則以換發一次為限。(修正條文第四條)
四、刪除有關接近役齡男子向駐外館處申請換發護照之要件、效期、郵寄
    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七條)
五、明訂有關僑居身分之認定,依僑務委員會主管之華僑身分證明條例、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及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接近役齡或役齡男
    子申請護照加簽僑居身分辦法辦理。(修正條文第八條)

法規異動

訂定1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