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學校軍費學生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條文關聯

軍事學校軍費學生死亡或經檢定為身心障礙者,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由
國防部發給照護令及照護金。
前項照護令及照護金之發給作業,國防部得委任國防部後備指揮部辦理。
〔立法理由〕
一、為配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其施行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
    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之軍人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涉
    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意涵之用語,爰將第一項所定「成殘」,修正為
    「為身心障礙」。又修正後之「身心障礙」,包括因傷(病)致身心障
    礙經核卹有案者,與原「成殘」規定之內涵不變,且非僅限於身心障
    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併予敘明。
二、配合國防部組織調整,爰修正第二項,將「國防部後備司令部」,修
    正為「國防部後備指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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