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軍費學生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二年十
二月二十六日訂定發布,並自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施行,曾於九十五
年九月八日修正施行。茲配合國防部組織調整變更機關銜稱,及一百零八
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之軍人撫卹條例,修正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意
涵之用語,爰修正本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第一條所定「軍人撫卹條例」修正為「軍人撫卹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九條「軍人撫卹條例」修正為「本條例」。(修正條文第一條
及第九條)
二、「國防部後備司令部」之銜稱,修正為「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修
正條文第三條)
三、「成殘」、「傷殘」之用語,修正為「身心障礙」;「殘等」用語修
正為「身心障礙等級」。(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及第九
條)
四、將「標準」修正為「基準」,以符法制用語。(修正條文第八條)五、
增列本辦法所定照護金之廢止權責。(修正條文第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