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雇人員死亡或經檢定為身心障礙者,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由國防部發
給照護金。
前項照護金之發給作業,國防部得委任國防部後備指揮部辦理。
〔立法理由〕 一、為配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其施行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
及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之軍人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
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意涵之用語,爰修正第一項,將所定「成殘」
,修正為「為身心障礙」。又修正後之「身心障礙」,包括因傷(病)
致身心障礙經核卹有案者,與原「成殘」規定之內涵不變,且非僅限
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併予敘明。
二、又「聘僱人員」修正為「聘雇人員」,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之說明
。
三、配合國防部組織調整,爰修正第二項,將所定「國防部後備司令部」
修正為「國防部後備指揮部」。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