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非適用勞動基準法軍中聘任人員及僱用員工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10002037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1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保險撫卹

立法總說明

非適用勞動基準法軍中聘任人員及僱用員工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以下簡
稱本辦法)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訂定發布,並自九十一年十二月二
十九日施行,曾於九十五年九月八日修正施行。茲配合國防部組織調整變
更機關銜稱及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之軍人撫卹條例,修正涉
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意涵之用語,並符法制體例用語,爰修正本辦法,其
要點如下:
一、第一條所定「軍人撫卹條例」修正為「軍人撫卹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九條「軍人撫卹條例」修正為「本條例」。(修正條文第一條
    及第九條)
二、「國防部後備司令部」之銜稱,修正為「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修
    正條文第三條)
三、「成殘」、「傷殘」之用語,修正為「身心障礙」;「殘等」用語修
    正為「身心障礙等級」。(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及第九
    條)
四、將「標準」修正為「基準」。(修正條文第五條及第七條)五、增列本
    辦法所定照護金之廢止權責。(修正條文第九條)

法規異動

修正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