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月給付之薪資,受領人選定按全月給付總額依第五條規定扣繳者,應向
扣繳義務人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載明其得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
定減除免稅額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
編號等事項。
前項薪資受領人於年度進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發生之日起算十日
內將異動後情形,依前項規定填表通知扣繳義務人:
一、結婚、離婚或配偶死亡。
二、受扶養親屬人數增加或減少。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第一條薪資受領人填報免稅額申報表之事項,移列至第一項,並
配合薪資受領人適用本辦法扣繳之範圍,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三、現行第二條移列至第二項,並配合法制體例,酌作文字及標點符號修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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