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六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訂定發布
以來,歷經十七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
日,並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配合一百十三年八月七日修正公布所得稅
法部分條文修正扣繳義務人規定,經行政院核定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
行,爰修正本辦法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本辦法之適用範圍。(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薪資受領人選定依修正條文第五條規定扣繳稅款應填報免稅額相關資
料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
四、扣繳義務人列冊記載免稅額申報資料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
五、薪資受領人依修正條文第三條規定辦理之扣繳稅款方式。(修正條文
第五條)
六、薪資受領人未依修正條文第三條規定辦理之扣繳稅款方式。(修正條
文第六條)
七、薪資所得之免扣繳及列單申報規定。(修正條文第七條)
八、本辦法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