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經依前條認定具有特殊專長及取得勞動部或教育部核發
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工作)許可文件,並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適用本法第二十條租稅優惠:
一、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
二、在我國從事與其經認定之特殊專長相關之專業工作。
三、於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日前五年內,在我國未設有戶籍且非屬所得
稅法規定之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依本法第九條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核發就業金卡,符合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條件,且於核發就業金卡之日前五年內在我國未設有
戶籍且非屬所得稅法規定之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於就業金卡有效期間
內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適用本法第二十條租稅優
惠。
適用本法第七條規定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不須申請許可之外國特定專業人
才,經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依前條認定具有特殊專長並取得證明
文件,且符合第一項各款規定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適用本法第二十條
租稅優惠。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於受聘僱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前,曾經核准在我國居留
者,其核准居留原因非屬從事專業工作者,不受第一項第一款首次核准之
限制。
〔立法理由〕 一、依一百十年七月七日修正公布本法,原第八條移列至第九條、原第九
條移列至第二十條,爰配合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援引條次並酌作文字
修正。
二、按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來臺工作依現行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取得外國特
定專業人才聘僱(工作)許可或就業金卡且符合規定條件者,得據以
申請適用租稅優惠,尚無疑義。配合一百十年七月七日增訂公布本法
第七條,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符合規定情形者,不須申請許可之規定,
增訂第三項,渠等得以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具有特殊專
長並取得證明文件,以替代上開許可或就業金卡,俾利據以申請適用
租稅優惠。
三、現行第三項移列至第四項,內容未修正。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