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用物品進口免稅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軍事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由得標廠商進口或自加工出口區、科
  學工業園區、保稅工廠購買之軍品,或國防部基於特殊需要委託國內廠
  商外購軍品或製造軍品之主要材料,由國防部或其授權單位核轉進口地
  海關申請免稅。但委託國內廠商外購軍品或製造軍品之主要材料案件,
  除另經國防部同意變更者外,其進口人應以原核定受託廠商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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