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關稅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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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由得標廠商進口或自加工出口區、科
學工業園區、保稅工廠購買之軍品,或國防部基於特殊需要委託國內廠
商外購軍品或製造軍品之主要材料,由國防部或其授權單位核轉進口地
海關申請免稅。但委託國內廠商外購軍品或製造軍品之主要材料案件,
除另經國防部同意變更者外,其進口人應以原核定受託廠商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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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進口之辦公用品與設備,及一般公務用之車輛等,均不予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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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由得標廠商進口或自加工出口區、科
學工業園區、保稅工廠購買之軍品,採購契約書上應書明得依關稅法、
貨物稅條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本辦法規定申請免稅。得標
價格應不含免徵之進口稅款。
國防部或其授權單位核轉進口地海關申請免稅案件,應檢附書明前項規
定之採購契約書,或出具載明採購價格不含進口稅款之公文書或其他證
明文件,以供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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