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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之申請,以貨品業已外銷者為限。 將貨品售予在中華民國享有外交待遇之機關、個人或有其他應予退稅之特 殊情形經財政部核准者,視同外銷,其出口日期以交易憑證所載之交貨日 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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