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條文關聯

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申請更正進、出口報單,其申請更正項目及理由
未臻具體者,海關得不准予更正。
貨物放行前,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申請更正進、出口報單,如有正當
理由未能及時檢附證明文件者,得於事後補送。
〔立法理由〕
一、現行第六條及第八條已明定進、出口報單得申請更正之項目,無須重
    複規範,爰酌修第一項文字,以符法制。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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