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113100916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1 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財政 / 關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3年12月21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093055063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 4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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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09705501280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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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8年 6月12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09800238450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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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8年 7月14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09805504320號令修正發布第9條 、第1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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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 09905905290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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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09905907110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 、第2條、第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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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10005903060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 、第7條、第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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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 10105526450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 、第8條;刪除第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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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10710216332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 、第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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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113100916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1 條,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三年十二月
二十一日訂定發布,迄今歷經八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
七年十月一日。茲為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及法制體例,爰修正本辦法,其修
正要點如下:
一、參照關稅法第十七條第五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明定報關業者
    係代理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申請更正報單;另依據關稅法第十七
    條第六項規定,進、出口報單申請更正之審核依據及應檢附證明文件
    ,應於本辦法內定明,爰增訂附表據以規範,以符法律保留原則。(
    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配合現行實務作業,修正部分更正項目用語,以符實際。(修正條文
    第五條及第七條)
三、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刪除相關條文所定「報關業者」一
    語,以資明確。(修正條文第六條、第八條及第十條)
四、現行條文第十二條所定各款情形,係屬第十一條第一款不受理更正之
    例外規定,爰移列為該款但書各目規定,以符法制體例。(修正條文
    第九條)

法規異動

修正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