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三年十二月
二十一日訂定發布,迄今歷經八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
七年十月一日。茲為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及法制體例,爰修正本辦法,其修
正要點如下:
一、參照關稅法第十七條第五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明定報關業者
係代理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申請更正報單;另依據關稅法第十七
條第六項規定,進、出口報單申請更正之審核依據及應檢附證明文件
,應於本辦法內定明,爰增訂附表據以規範,以符法律保留原則。(
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配合現行實務作業,修正部分更正項目用語,以符實際。(修正條文
第五條及第七條)
三、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刪除相關條文所定「報關業者」一
語,以資明確。(修正條文第六條、第八條及第十條)
四、現行條文第十二條所定各款情形,係屬第十一條第一款不受理更正之
例外規定,爰移列為該款但書各目規定,以符法制體例。(修正條文
第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