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歷申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條文關聯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歷者申請國外學歷採認或修畢幼兒
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之認定事項,應成立認定小組。
前項國外學歷之採認及認定事項之初審,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經中央主管
機關認可培育幼兒園教保員之國內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辦理。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國外學歷採認及證明書認定作業時,應
    成立認定小組為之。
二、為利實務運作之需,爰於第二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第一項國外
    學歷採認及證明書認定之初審作業,以委託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國內
    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之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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