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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歷史博物館場地設備規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館戶外庭園廣場場地使用收費標準如附表。
〔立法理由〕
為擴大本館展覽及公共服務空間,原室內規費收費場地經整修重新規劃後 ,其場地不對外開放使用,由本館自行運用,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一款規定 ,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
附表-國立歷史博物館場地設備規費收費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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