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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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態展覽門票收費數額如下:
一、全票:新臺幣八十元。適用對象:一般觀眾。
二、優待票:新臺幣四十元。適用對象:六歲以上未滿十二歲兒童、學生
、年滿六十五歲以上長者(假日)、十人以上團體。
三、免票適用對象:年滿六十五歲以上長者(平日)、未滿六歲兒童、身
心障礙者及其必要陪伴者一人、持有志願服務榮譽卡之志工等。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館專案核准後,得免票或優惠參觀:
(一)各機關學校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
(二)各機關學校間協助事項。
(三)基於國際間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
購買優待票或免票入場者,應出示相關證明文件。
〔立法理由〕 一、本館現行常態展覽門票收費自民國九十六年修正實施以來,票價未調
整,考量參觀人數,水、電用量、人事費、展場布設費及設備維護費
等各項因素,為合理反應營運成本,爰修正現行條文第一款及第二款
規定。
二、軍警、退休軍公教人員、榮民、因公撫卹軍公教人員之遺族、低收入
戶及非營利藝術文化團體等優待票及免票適用對象,無法源依據,爰
予以刪除。
三、依文化部主管文化機構及文化設施兒童優惠措施之規定,修正六歲以
上,未滿十二歲兒童之優待票及兒童免票之認定標準。老人福利法第
二十五條規定,年滿六十五歲以上長者參觀中央機關(構)文教設施
應予以半價優待,平日應予免費;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九條
規定,身心障礙者進入公營或公設收費文教設施憑身心障礙證明應予
免費,身心障礙者經需求評估結果,認需人陪伴者,其必要陪伴者以
一人為限,得享有前述之優待措施;志願服務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
,志工進入收費之公立文教設施,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得以免費,爰配
合修正現行條文相關規定。
四、考量博物館肩負教育推廣責任,爰增訂第四款規定,經專案核准得分
別給予免票及優惠參觀。
五、為避免適用優待票及免票之資格爭議,爰增列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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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戶外庭園廣場場地使用收費標準如附表。
〔立法理由〕 為擴大本館展覽及公共服務空間,原室內規費收費場地經整修重新規劃後
,其場地不對外開放使用,由本館自行運用,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一款規定
,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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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性特展門票收費,不適用本標準。
〔立法理由〕 國際性特展門票收費係依專案核准,與合作單位另行簽訂契約辦理,為免
產生誤解,爰酌作文字修正,以茲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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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一條規定,適時檢討修正。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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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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