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歷史博物館場地設備規費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於九十六年五
月三十日訂定發布施行,並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施行迄今。鑒
於文化部業已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及第四
項規定訂定「文化部主管文化機構及文化設施兒童優惠措施」,依上開規
定,文化部主管文化機構及文化設施之收費,應對六歲以上未滿十二歲兒
童提供優惠,對未滿六歲兒童予以免費優惠,茲配合修正相關規定;另併
同檢討現行優待及減免措施無法源依據者,如軍警、退休公教人員、榮民
、因公撫恤軍公教人員之遺族、低收入戶及非營利藝術文化團體等優惠措
施,並修正六十五歲以上長者、身心障礙者、志工之優惠規定。考量本館
參觀人數,水、電用量、人事費、展場布設費及設備維護費等各項因素,
為合理反應營運成本及實際業務需求,爰修正本標準,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合理反應本館營運成本,調整門票收費金額,並依現行法令規定檢
討,增訂及修正免徵及減徵規費適用對象。(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為擴大本館展覽及公共服務空間,原室內規費收費場地經整修重新規
劃後,其場地不對外開放使用,由本館自行運用,爰配合修正收費場
地區域。(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國際性特展門票收費標準因不適用本標準,本館係依專案核准,與合
作單位另行簽訂契約辦理,為使條文語意明確,酌作文字修正。(修
正條文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