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招收需要協助幼兒之教保服務機構,應提供
下列協助:
一、借用教育輔具器材、教材教具等設施、設備。
二、提供教學輔導、親職教育等支持性服務。
三、依需要協助幼兒之類別,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福利資源。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視財源狀況編列預算,對招收需要協助幼兒
之教保服務機構辦理教學輔導或親職教育所需經費予以補助。
教保服務機構招收需要協助幼兒為身心障礙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提供之協助或補助,特殊教育相關法規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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