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或補助教保服務機構招收需要協助幼兒辦法(以 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一百零一年八月十四日訂定發布,並自一百零一年一 月一日施行,歷經兩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 發布。配合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 簡稱本法)修正第三十九條條次,爰修正本辦法第一條,修正授權依據之 條次。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將原第三十九 條「(第一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主管之教保服務機構,其優 先招收離島、偏遠地區,或經濟、身心、文化與族群之需要協助幼兒,應 提供適切之協助或補助。(第二項)前項協助或補助之辦法,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條次修正移列為第四十四條,爰修正本辦法授權依據之條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