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貸款人,指依就學貸款辦法辦理就學貸款,並符合下列資格之
一者:
一、在學貸款人:具一百十一學年度第二學期正式學籍並有就學貸款之學
生,及一百十二學年度第一學期入學具正式學籍並有該學期就學貸款
之學生,且各該學期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獲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學雜費減免。
(二)獲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學雜費減免。
(三)獲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學雜費減免。
(四)獲原住民學生學雜費減免。
(五)獲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
(六)有十二歲以下子女。
(七)本人或其配偶已懷孕。
二、非在學貸款人:未具一百十一學年度第二學期正式學籍並有就學貸款
,且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二)於一百十一年度平均每月所得未達新臺幣四萬元:以財政部財
政資訊中心一百十一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所得總額除以十
二個月計算。
(三)有十二歲以下子女。
(四)本人或其配偶已懷孕。
三、其他經本部公告者。
前項補助適用對象之認定方式、符合資格貸款人之應配合事項及其他應行
遵行事項,由本部另以公告定之。
〔立法理由〕 一、為減輕依據就學貸款辦法申請貸款且經審查通過在學貸款人之學雜費
籌措負擔及非在學貸款人之償還負擔,並考量在學與非在學貸款人之
需求與標準差異,爰第一項分款規定補助資格,並由本部依本辦法第
五條規定,連結本部與相關部會資料庫進行比對勾稽,原則無須提出
申請,以達簡政便民之目的:
(一)第一款:前揭補助資格係考量教育資源分配,著重補助弱勢學
生,規劃在學期間具備獲得學雜費減免補助、獲大專校院弱勢
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或有十二歲以下子女、本人或其配偶已懷
孕之就學貸款者,為補助對象。
(二)第二款:考量非在學貸款人恐面臨經濟不景氣、低薪、通貨膨
脹或是有十二歲以下子女、本人或其配偶已懷孕情形,造成較
大之生活負擔,爰針對非在學貸款人其補助對象為低收入戶或
中低收入戶、平均每月收入未達四萬元、有十二歲以下之子女
或本人及其配偶已懷孕者。
(三)第三款:考量除前述兩款外,恐尚有其他確有補助必要之就學
貸款人,爰於第三款明定其他經本部認定公告者,以符實務之
需。
二、第二項:為使承貸銀行、在學及非在學貸款人瞭解本補助適用對象之
認定方式、符合補助資格貸款人之應配合事項及其他應行遵行事項等
內容,爰辦理本補助之作業方式,包含十二歲以下子女之認定方式、
本部辦理補助資格審查時程、本人或其配偶已懷孕等無系統資料者申
請及審查方式、補助承貸銀行經費之結算、提供不實資料將撤銷補助
資格等作業細節,由本部另以公告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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