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第四條第
一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一、本辦法訂定之依據。
二、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以下簡稱本
條例)第三條第八款規定:「本條例所定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
共享經濟成果之項目如下:八、減輕就學貸款人之負擔。」;同條例
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前條各款項目之執行方式、得委託或委辦事項
、期間、基準、金額、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編列預算之中央各部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為因應嚴重特
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後全球經濟挑戰,適度減輕就學貸款人負擔,爰依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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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本辦法就學貸款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
,得委由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以下簡稱就學貸款辦法)
第四條所定辦理學生就學貸款之承貸銀行(以下簡稱承貸銀行)辦理相關
事宜。
〔立法理由〕 明定本部得委由就學貸款承貸銀行辦理補助資格資料比對、補助額度試算
、造冊、通知及撥付等辦理本補助之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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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貸款人,指依就學貸款辦法辦理就學貸款,並符合下列資格之
一者:
一、在學貸款人:具一百十一學年度第二學期正式學籍並有就學貸款之學
生,及一百十二學年度第一學期入學具正式學籍並有該學期就學貸款
之學生,且各該學期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獲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學雜費減免。
(二)獲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學雜費減免。
(三)獲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學雜費減免。
(四)獲原住民學生學雜費減免。
(五)獲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
(六)有十二歲以下子女。
(七)本人或其配偶已懷孕。
二、非在學貸款人:未具一百十一學年度第二學期正式學籍並有就學貸款
,且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二)於一百十一年度平均每月所得未達新臺幣四萬元:以財政部財
政資訊中心一百十一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所得總額除以十
二個月計算。
(三)有十二歲以下子女。
(四)本人或其配偶已懷孕。
三、其他經本部公告者。
前項補助適用對象之認定方式、符合資格貸款人之應配合事項及其他應行
遵行事項,由本部另以公告定之。
〔立法理由〕 一、為減輕依據就學貸款辦法申請貸款且經審查通過在學貸款人之學雜費
籌措負擔及非在學貸款人之償還負擔,並考量在學與非在學貸款人之
需求與標準差異,爰第一項分款規定補助資格,並由本部依本辦法第
五條規定,連結本部與相關部會資料庫進行比對勾稽,原則無須提出
申請,以達簡政便民之目的:
(一)第一款:前揭補助資格係考量教育資源分配,著重補助弱勢學
生,規劃在學期間具備獲得學雜費減免補助、獲大專校院弱勢
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或有十二歲以下子女、本人或其配偶已懷
孕之就學貸款者,為補助對象。
(二)第二款:考量非在學貸款人恐面臨經濟不景氣、低薪、通貨膨
脹或是有十二歲以下子女、本人或其配偶已懷孕情形,造成較
大之生活負擔,爰針對非在學貸款人其補助對象為低收入戶或
中低收入戶、平均每月收入未達四萬元、有十二歲以下之子女
或本人及其配偶已懷孕者。
(三)第三款:考量除前述兩款外,恐尚有其他確有補助必要之就學
貸款人,爰於第三款明定其他經本部認定公告者,以符實務之
需。
二、第二項:為使承貸銀行、在學及非在學貸款人瞭解本補助適用對象之
認定方式、符合補助資格貸款人之應配合事項及其他應行遵行事項等
內容,爰辦理本補助之作業方式,包含十二歲以下子女之認定方式、
本部辦理補助資格審查時程、本人或其配偶已懷孕等無系統資料者申
請及審查方式、補助承貸銀行經費之結算、提供不實資料將撤銷補助
資格等作業細節,由本部另以公告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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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就學貸款補助額度如下:
一、在學貸款人:
(一)一百十一學年度第二學期之貸款人該學期之實際就學貸款額度
;該學期無就學貸款者,以過去最近一學期實際就學貸款額度
定之。
(二)一百十二學年度第一學期之貸款人該學期之實際就學貸款額度
。
二、非在學貸款人:依就學貸款辦法第十條第二項及第五項本文按月平均
攤還本息數額,計算之一年就學貸款本息額度。
〔立法理由〕 一、依據就學貸款辦法第十條規定略以:貸款一學期者之償還貸款期限,
得以一年計。另依據本條例係協助減輕就學貸款人負擔之精神,爰提
供在學貸款人及非在學貸款人皆有同等補助。
二、第一款:為符合在學及非在學貸款人皆有同等補助之立法意旨,且考
量在學貸款人貸款一學期之償還貸款期限以一年計算,且於在學期間
已由政府協助負擔利息,爰明定補助在學貸款人一學期實際貸款本金
。
三、第二款:考量前揭償還貸款期限,非在學貸款人係依據就學貸款辦法
第十條第二項及第五項本文按月平均攤還本息數額,計算之一年就學
貸款本息額度補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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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承貸銀行提供本部就學貸款之貸款人資料後,由本部辦理補助資格審查
作業:
一、在學貸款人:經本部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助學補助系統、大專校院學生
助學措施系統整合平臺、大專校院弱勢助學計畫彙報系統及內政部戶
政資訊系統查調補助資格。
二、非在學貸款人:透過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財稅資料庫、內政部戶政資
訊系統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各項社會保險資料庫查調補助資格。
本部將前項審查結果送承貸銀行辦理就學貸款補助相關事宜,並針對符合
補助資格者,由承貸銀行以信件、簡訊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貸款人。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明定由各承貸銀行提供就學貸款之貸款人資料,由本部透過
本部相關系統平臺及相關部會之各項系統、資料庫辦理補助資格審查
作業,以確認貸款人之補助資格。
二、第二項:明定本部確認貸款人之補助資格後,交由承貸銀行辦理本補
助相關事宜,以及符合資格補助者之通知方式;將由本部統一文字,
再由承貸銀行依貸款人於承貸銀行內建立之通訊方式,以信件、簡訊
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貸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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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貸銀行依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先行設算補助額度總額後,由本部以補助
額度之一定比例分期提供補助金額予承貸銀行統籌支應。
〔立法理由〕 明定由本部以補助額度之一定比例分期提供補助金額予承貸銀行,以配合
承貸銀行針對在學貸款人辦理就學貸款核貸作業之期程,以及預留承貸銀
行配合辦理本補助資格資料比對、補助額度試算、造冊、通知及撥付等作
業時間,規劃於一百十二年五月及十一月分期提供一定比例補助金額撥予
承貸銀行統籌支應,避免頻繁審核、撥付程序,期能準時按月扣抵符合補
助資格之非在學貸款人一年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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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貸銀行應於五年內確實保存補助相關資料,本部得隨時派員查核補助作
業情形,承貸銀行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立法理由〕 明定承貸銀行於保存年限內應確實保存貸款人相關資料,並配合本部查調
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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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貸銀行應設置專線電話,提供貸款人諮詢服務。
〔立法理由〕 明定承貸銀行針對本補助應設置有別於一般貸款及信用卡諮詢服務之專線
電話,以協助貸款人詢問與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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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貸銀行辦理本補助所衍生相關作業費用,應檢具作業費用計算表,向本
部請領補貼作業費用;其補貼項目、基準及其他作業事宜由本部另定之。
〔立法理由〕 明定補貼各承貸銀行配合本補助所衍生之補助資格資料比對作業費用、調
派專案人力支援費用、配合就學貸款升降息所衍生利息差額等相關費用;
其補貼項目、基準及其他撥款、經費結算等相關作業事宜,由本部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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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督導與執行、各承貸銀行及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
稱信用保證基金)辦理本辦法相關事項之各相關人員,非由於故意、重大
過失或舞弊之情事,民營金融機構及信用保證基金之各級承辦人員得免除
相關行政及財務責任;本部及公營金融機構之各級承辦人員,得依審計法
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免除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或予以糾正之處置。
〔立法理由〕 明定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所造成之情事,免除全部之損害賠償責
任或予以糾正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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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為辦理本補助業務所需,得請求相關機關(構)提供必要資料。
本部及承貸銀行為辦理本補助取得內政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及財政部財
政資訊中心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相關資料之保有、處理
及利用等事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為之。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明定各相關機關(構)應配合提供本補助所需查核必要資料
。
二、第二項:明定本部及承貸銀行為辦理本補助所取得之資料應妥善利用
及保存,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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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定事項,本部得委託、委任相關機關(構)、團體、學校、法人
辦理。
〔立法理由〕 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規定「(第一項)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
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第二項)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
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及
第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
人辦理。」,明定本部為辦理本辦法所定事項,得以委託、委任方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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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明定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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