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一百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且經總統公布施行之「疫後
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於三千八百億元財
政餘裕,從中編列二百二十億元特別預算經費,用以推動教育部(以下簡
稱本部)「疫後就學貸款補助方案」,協助經濟負擔重之「在學中已申請
就學貸款之弱勢學生」及「畢業後符合撫育十二歲以下子女或平均月收入
未達四萬元等資格之貸款人」償還一年本息,減輕貸款人就學貸款還款負
擔,爰訂定「教育部疫後就學貸款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其重
點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之依據。(第一條)
二、明定得委由就學貸款承貸銀行辦理補助資格資料比對、補助額度試算
、造冊、通知及撥付等辦理本辦法就學貸款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
之相關事宜。(第二條)
三、為減輕在學貸款人學雜費籌措負擔及減輕非在學貸款人之償還負擔,
並考量在學與非在學貸款人之需求與標準差異,明定補助資格。(第
三條)
四、為符合就學貸款在學貸款人及非在學貸款人皆有同等補助之立法意旨
,並考量在學貸款人貸款一學期之償還貸款期限以一年計算,且於在
學期間已由政府協助負擔利息,爰此,明定補助額度,補助在學貸款
人一學期實際貸款本金;非在學貸款人補助一年貸款本息。(第四條
)
五、明定由各承貸銀行提供就學貸款之貸款人資料,透過本部相關系統平
臺及相關部會之各項系統、資料庫辦理補助資格審查作業,以確認貸
款人之補助資格,再由承貸銀行依貸款人於銀行內建立之通訊方式,
以信件、簡訊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貸款人。(第五條)
六、明定由本部以補助額度之一定比例分期提供補助金額予承貸銀行,由
承貸銀行辦理本補助。(第六條)
七、明定承貸銀行於保存年限內應確實保存貸款人相關資料,並配合本部
查調作業。(第七條)
八、明定承貸銀行針對本補助應設置諮詢服務專線電話,以協助貸款人詢
問與釐清。(第八條)
九、明定補貼各承貸銀行配合本補助所衍生之補助資格資料比對作業費用
、調派專案人力支援費用、配合就學貸款升降息所衍生的利息差額等
相關費用。(第九條)
十、明定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所造成之情事,免除全部之損害賠
償責任或予以糾正之處置。(第十條)
十一、明定各相關機關(構)應配合提供本補助所需查核資料及本部、承
貸銀行所取得資料應妥善利用並保存。(第十一條)
十二、明定本部為辦理本辦法所定事項,得以委託、委任方式辦理。(第
十二條)
十三、明定施行日期。(第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