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共運動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條文關聯

各級政府設置公共運動設施時,應就下列項目辦理可行性評估:
一、政策目標及設置目的。
二、運動需求及財務可行性。
三、法律可行性。
四、技術可行性。
五、環境可行性。
〔立法理由〕
一、明定各級政府設置公共運動設施時,應辦理包括政策目標及設置目的
    、市場、財務、法律、技術及環境等面向之可行性評估,以確保公共
    運動設施設置符合相關法令規範及使用者需求。
二、第一款所定政策目標及設置目的,指公共運動設施應明定政策、體育
    推廣及公眾使用權益之績效目標,並確認運動設施在競賽、訓練或休
    閒功能上之定位;第二款所定運動需求及財務可行性評估,指公共運
    動設施設置前應對運動需求、既有運動設施之供給及競爭情況,以及
    民間參與意願等進行調查,並進行財務試算,推導未來營運之財務表
    現;第三款所定法律可行性,指公共運動設施之設置應符合國土計畫
    、區域計畫、都市計畫及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及其他相關法令之
    規定;第四款所定技術可行性,指以公共運動設施設置前應對於設施
    之規劃設計、營建管理及後續營運等進行課題分析,並提出解決策略
    ;第五款環境可行性,指公共運動設施設置前應針對週遭環境會造成
    正面或負面衝擊等進行環境影響概述、說明或評估,確認其設置並未
    違反環境保護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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