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依有關規定設體育主管單位者,應聘請合格體育教師兼任主管職務,
辦理全校體育行政業務;未設體育主管單位者,應指定專人負責辦理。
〔立法理由〕 一、配合第二條已修正明定本辦法適用對象,並明定其簡稱規定,爰刪除
「各級學校」之「各級」二字。
二、本條所稱「有關規定」指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
額編制準則、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專科學校法、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條
例有關組織編制之規定,於學校設體育主管單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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