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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8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評鑑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由有關機關代表擔任委 員者,應依其職務異動改聘。 評鑑會委員因故出缺時,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於一個月內補聘之。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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