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全民國防教育課程內容及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條文關聯

大學、專科學校二年制與五年制後二年及其相當層級之進修學校,其全民
國防教育課程,參照下列課程規劃:
一、國際情勢:包括區域安全、武裝衝突法、國際關係及其他相關課程。
二、國防政策:包括國防與政治、國家安全政策與法制、大陸政策及其他
    相關課程。
三、全民國防:包括國家意識、全民防衛、國防與經濟、文化與心理及其
    他相關課程。
四、防衛動員:包括防衛技能、全民動員、護理及其他相關課程。
五、國防科技:包括國防產業發展、軍事科技及其他相關課程。
前項課程實施方式,由學校定之。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各款所定「等」字,係指除所列課程外尚包括其他相關課程,
    爰修正為「及其他相關課程」(包括軍事訓練課程)。
二、第一項第四款「防衛動員」中之「軍訓護理」為創傷處理與包紮、戰
    場急救及基礎救護等內容,原係配合軍訓課程以「軍訓護理」稱之,
    配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修正後,已無軍訓課程
    之用語,爰刪除「軍訓」文字。
三、其餘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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