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仲裁人訓練及講習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22日

條文關聯

  具有本法所定得為仲裁人資格者,得檢送有關證明文件,向依法許可設
  立之仲裁機構申請參加本訓練。
  參加本訓練之人為學習仲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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