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所文卷保存期限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4月30日

條文關聯

  被告身分簿,保存期限如左:
  一、刑事被告身分簿保存十五年。
  二、民事管收文件保存五年。
  前項期間自被告出所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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