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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所文卷保存期限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4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被告身分簿,保存期限如左: 一、刑事被告身分簿保存十五年。 二、民事管收文件保存五年。 前項期間自被告出所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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