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三條第六款所稱致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重大傷病
項目之情形,指犯罪被害人依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
提出申請,並取得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核定之重大傷病證明者。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因犯罪行為致身體遭受侵害達本法所稱「重傷」之範圍已有所擴增,
    其中「依刑法第十條第四項之規定」部分已於本法第三條第六款前段
    予以明定,爰刪除本條現行相關文字;惟同款後段「致符合全民健康
    保險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重大傷病項目之情形」之認定流程及標準,
    於立法審議過程中曾有不同見解,爰於本條敘明,以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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