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條文關聯

地方檢察署辦理尿液採驗事務,應備置必要器材及設備之採尿室,並指派
專人辦理。
地方檢察署於必要時,得將尿液採驗業務委託其他機關(構)或團體辦理
。
〔立法理由〕
參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配合軍事審判法第一條第一項「現役軍人戰時犯陸
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本法追訴、處罰。」及第二項第一款規定
「現役軍人非戰時犯下列之罪者,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一、陸海空
軍刑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及第七十六條第一項。」刪除該法第三十
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八款之軍事檢察官文字,爰刪除本辦法「地方軍事
法院檢察署」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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