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採驗尿液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由法務部以法令字第0九四一000八五二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十六條,並自九十四年八月五日施行,歷經三次修正,最近
一次係於一百零七年九月十四日修正發布。為符合現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之規定及目前實務運作,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係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授權本部訂定,為配合性侵害犯罪防
治法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條文,將原授權依據之第二十
條第七項條文,移列為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爰修正第一條部分文字內
容,俾利實務單位有所依循。(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參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配合軍事審判法第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一款
規定,刪除該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八款之軍事檢察官文字
,爰刪除本辦法「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文字。(修正條文第三條、
第七條及第十三條)
三、修正性侵害防治中心為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以配合性侵害犯
罪防治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修正條文第八條)
四、刪除受採驗人無尿液可供採驗或尿液不足之情形時,採尿人員應定時
提供定量飲用水之規定,並明定採尿人員應提供充足飲用水。(修正
條文第九條)
五、增訂受採驗人左手大拇指無法按捺指紋時之指紋捺印順序及受採驗人
不適合按捺指紋時之作法。(修正條文第十條)
六、本辦法修正後,有儘速施行之必要,爰修正第十四條施行日,以資明
確。(修正條文第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