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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有給職,指所任職務依規定支領比照政務 人員或國軍上將俸給標準之給與者。
〔立法理由〕
參照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將「政務官」修正為「政務人員」,另酌 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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