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款所稱稅務人員,指稅捐機關辦理稅捐業務之人員。
一、明定稅務人員範圍。 二、本條所稱稅務業務,指除關稅外,稅務機關辦理各類稅捐法之擬定 、稽徵業務之設計、規劃、執行、考核、解答、稅務風紀之查察及 維護、稅捐之徵收、審核、稽查、複核、減免、劃解、退稅、欠稅 之清理、債權憑證登記執行、違章案件及稅務爭議、宣導、服務、 資訊處理等業務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