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審查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5月04日

條文關聯

  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三款申請遴任者,應向法務部提出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其格式如附件一)。
  二、簡歷表(其格式如附件二)。
  三、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符合司法官特考之體格標準)之體檢表。
  四、律師高等考試及格證書。
  五、執行律師職務三年以上之登錄證件及執業期間承辦刑事訴訟案件所
      擬書狀二十件(正本或繕本),每一案號為一件,編列頁碼裝訂成
      冊,共十二冊,所送每一件書狀均需附委任狀影本或足以證明其曾
      受委任之處分書、起訴書或裁判書影本;或取得律師執業資格後,
      曾任法官助理或檢察事務官三年以上者,服務期間依法院組織法或
      行政法院組織法規定所承辦事務經法官、檢察官或直屬長官簽證之
      擬稿二十件,每一案號為一件,編列頁碼裝訂成冊,共十二冊。併
      計以上二種年資者,由申請人選擇提出刑事辦案書狀或辦案擬稿,
      或按二種年資之比例提出,以供審查。
  六、每年承辦案件之件數,並註明案號,案由表十二份(其格式如附件
      三)。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