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條文關聯

承裝業應向所在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登記,並於一個月內加入登記
所在地之相關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始得營業;相關電氣工程工業同業
公會不得拒絕其加入。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