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科技產業園區產學合作與技術人員及儀器設備之交流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條文關聯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園管局)得因應企業需求,協助媒合企
業與學術研究機構,辦理下列產學合作推動事項:
一、人才培訓:指企業與學術研究機構合作,針對所需人才之各類教育、
    培訓、培育、研習、研討、實習或訓練。
二、創新技術研究發展:指技術合作、創新應用、場域實證、協助專利申
    請與技術移轉,及提供相關諮詢。
三、新創事業培育:指創新產品與服務發展時期,引薦業界專家予以輔導
    、提供知識創造交流、空間、設施、資源整合與事業媒合及其他相關
    服務。
四、其他與人才培訓、創新技術研究發展及新創事業培育之相關事項。
其他經園管局擇定之機構或團體,亦得納入園管局媒合企業辦理產學合作
之對象。
〔立法理由〕
第一項序文及第二項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本辦法原列屬經濟部加工出口
區管理處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改由經濟部產業園區
管理局管轄,爰修正機關名稱及簡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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