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製版權登記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11月05日

條文關聯

  申請製版權登記,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製版權登記申請書。
  二、被製版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證
      明文件。
  三、被製版之文字著述之原著作或美術著作之原件。
  四、製版過程詳細說明書及製版物樣本一份。
  無前項第二款之證明文件者,應檢具切結書,載明被製版之文字著述或
  美術著作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
  製版類別如為美術著作,應檢具就美術著作原件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
  式重製首次發行之證明文件。無上述文件者,應檢具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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