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砂糖平準基金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2月14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第六條之平準基金專戶,應以平準基金名義在公營銀行開立之。
  所有平準基金之收付均應經由該專戶辦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