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航空自由貿易港區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條文關聯

前條計收標準如下:
一、自由貿易港區事業或以外之事業申請進入本港區營運審查費:每件新
    臺幣二千元。
二、申請本港區人員或車輛長期入出許可證費:每件新臺幣二百七十元。
申請換、補發本港區人員或車輛長期入出許可證:每件新臺幣二百七十元
。
〔立法理由〕
一、依據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規定,自由港區人員或車輛入
    出許可證已無短期態樣,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文字。
二、為合理反映行政作業成本,爰調整申請及換、補發人員或車輛入出許
    可證規費為新臺幣二百七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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