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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暫行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7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貨運服務總所(以下簡稱本所)置總經理一人,奉本局局長之命,綜理 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協理二人,襄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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