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暫行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送立法院查照。 原省政府與其所屬機關(構)或學校之組織規程,應於其組織調整完成 精簡、整併、改隸、改制、裁撤或移轉民營後,由省政府修正或廢止之 ;其因業務調整改隸者,應由業務承受機關(構)報經權責主管機關訂 定各該機關暫行組織規程或編制表,不受業務承受機關組織法規之限制 。 本條例施行前,省政府與其所屬機關(構)或學校之組織法規不牴觸本 條例之規定部分,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仍繼續適用。
本局為辦理鐵路沿線倉儲、運送業務及機、客、電、貨內燃車之修理、 製造、沿線客運有關餐廳、餐車小營之經營、電訊器材之修造、鋼樑之 修造加固軌道石碴之生產等事項,得依鐵路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設貨運 服務總所、餐旅服務總所,並於各處之下分設各種廠、場、所等附屬事 業機構,其組織均另以暫行組織規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