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暫行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7月19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及交通
  部鐵路管理局暫行組織規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本所設各、課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業務課:業務承攬簽約、運輸計劃、貨櫃貨箱運輸計劃、稽核、事
      故處理事項。
  二、機具管理課:各種車輛及運輸機械作業之管理、調撥、維修稽核事
      項。
  三、倉儲課:倉儲管理、籌劃、調配、倉儲檢核、調查統計事項。
  四、總務室:文書、印信、事務保管、出納、修繕、產業管理及不屬其
      他各課事項。

  貨運服務總所(以下簡稱本所)置總經理一人,奉本局局長之命,綜理
  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協理二人,襄理之。

  本所各課各置課長一人、總務室主任一人,並置正工程司二人、專員三
  人、副工程司一人及稽查、幫工程司、工務員、保養場主任(由技術人
  員兼任)、助理工務員、主任課員、課員、司事等各若干人,其員額另
  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本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並置主任課員、課員、司事等各若干人,
  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並置帳務檢查員、主任課員、課員、
  書記、司事等各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並置主任課員、課員、司事等若干人,其
  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所為分區辦理鐵路沿線貨運、倉儲、運送業務,得於基隆、臺北、新
  竹、臺中、彰化、臺南、高雄、花蓮各地分設服務所,並為直接辦理貨
  運招徠,得於鐵路沿線各重要車站分設服務站隸屬各地區服務所。

  各服務所各置經理一人、副經理二人,並置服務站主任、主任事務員、
  服務站副主任(由事務員兼任)、勞工安全衛生室主任(專任或兼任)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兼任)事務員、司事、汽車司機、技術助理、庫守、業務工等各若干
  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各服務所各置人事管理員一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依法辦理
  人事管理事項。

  各服務所各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並置課員、司事等各若干人,
  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另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辦
  理。

  本所及服務所(站)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服務所)訂定,報上一
  級機關備查。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暫行編制表 │
  ├─┬──────┬────┬────────┤
  │單│職        稱│員    額│備            註│
  │位│            │        │                │
  ├─┼──────┼────┼────────┤
  │總│總   經   理│      一│                │
  │  ├──────┼────┼────────┤
  │  │協        理│      一│                │
  │  ├──────┼────┼────────┤
  │  │課        長│      一│                │
  │  ├──────┼────┼────────┤
  │  │室   主   任│      一│總務室          │
  │  ├──────┼────┼────────┤
  │  │專        員│      二│                │
  │  ├──────┼────┼────────┤
  │  │正  工程  司│      一│                │
  │  ├──────┼────┼────────┤
  │  │稽        查│      三│                │
  │  ├──────┼────┼────────┤
  │  │幫  工程  司│      二│                │
  │  ├──────┼────┼────────┤
  │  │工   務   員│      一│                │
  │  ├──────┼────┼────────┤
  │  │主  任課  員│      九│                │
  │  ├──────┼────┼────────┤
  │  │課        員│      九│                │
  │  ├──┬───┼────┼────────┤
  │  │佐級│業務類│      三│                │
  │  ├─┬┴───┼────┼────────┤
  │  │人│人事室主│      一│以下人事人員    │
  │  │  │任      │        │                │
  │  │  ├────┼────┼────────┤
  │  │事│主任課員│      二│                │
  │  │  ├────┼────┼────────┤
  │  │室│課    員│      三│                │
  │  ├─┼────┼────┼────────┤
  │  │會│會計主任│      一│以下人事人員    │
  │  │  ├────┼────┼────────┤
  │  │  │帳務檢查│      三│                │
  │  │  │員      │        │                │
  │  │  ├────┼────┼────────┤
  │  │計│主任課員│      三│                │
  │  │  ├────┼────┼────────┤
  │  │  │課    員│      五│                │
  │  │  ├────┼────┼────────┤
  │  │室│司    事│      一│                │
  │  ├─┼────┼────┼────────┤
  │  │政│主    任│      一│                │
  │  │  ├────┼────┼────────┤
  │  │風│主任課員│      二│                │
  │所│  ├────┼────┼────────┤
  │  │室│課    員│      三│                │
  ├─┼─┴────┼────┼────────┤
  │各│經        理│      四│                │
  │  ├──────┼────┼────────┤
  │  │副   經   理│      五│                │
  │  ├──────┼────┼────────┤
  │  │主 任事務 員│    一四│                │
  │貨├──────┼────┼────────┤
  │  │服 務站主 任│    三八│                │
  │  ├──────┼────┼────────┤
  │  │服務站副主任│    一六│                │
  │  ├──────┼────┼────────┤
  │運│勞工安全衛生│      五│                │
  │  │室   主   任│(三七)│                │
  │  ├──────┼────┼────────┤
  │  │勞工安全衛生│  (五)│                │
  │  │管   理   員│        │                │
  │服├─┬────┼────┼────────┤
  │  │員│業 務 類│    三六│                │
  │  │級│        │        │                │
  │  ├─┼────┼────┼────────┤
  │  │佐│業 務 類│    五六│                │
  │  │  ├────┼────┼────────┤
  │務│級│技 術 類│      二│                │
  │  ├─┼────┼────┼────────┤
  │  │士│業 務 類│  一一二│                │
  │  │  ├────┼────┼────────┤
  │  │級│技 術 類│      八│                │
  │  ├─┴────┼────┼────────┤
  │所│人 事管理 員│      四│                │
  ├─┼─┬────┼────┼────────┤
  │  │會│會計主任│      四│                │
  │  │  ├────┼────┼────────┤
  │  │計│課    員│    二五│                │
  │  │  ├────┼────┼────────┤
  │  │室│司    事│      五│                │
  ├─┴─┴────┼────┼────────┤
  │合            計│  三七七│                │
  │                │(五八)│                │
  └────────┴────┴────────┘
  附註:一、本編制表中人事、會計、政風單位之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
            「癸、其他機關服務列等表之二」,「癸、其他機關職務列
            等表之三」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