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府建設之大眾捷運系統財產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條文關聯

前條之大眾捷運系統財產,其範圍如下:
一、不動產:指土地及其改良物或其他定著物。
二、動產:指機械及設備、交通運輸及設備暨其他雜項設備。
三、權利:指地上權、不動產役權(含原登記為地役權者)、典權、質權
    、抵押權、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及其他財產上權利。
〔立法理由〕
規定捷運系統財產之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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