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2月26日

條文關聯

  申請於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設置加儲油(氣)設施者,應經航空
  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管理機關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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