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除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至第八款之加油(氣 )站外,專為航空器、地勤作業車輛、船舶或港區機具設施加注燃料, 得設置加儲油(氣)設施;其設置條件、設備、申請程序及其他管理事 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考量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設置加儲油(氣)設施之地點、條件較特 殊,需配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管理需要統籌規劃設置,爰授權由 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設置管理規則管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