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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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2月26日

制定依據

1. 石油管理法 中華民國90年10月11日
  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除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至第八款之加油(氣
  )站外,專為航空器、地勤作業車輛、船舶或港區機具設施加注燃料,
  得設置加儲油(氣)設施;其設置條件、設備、申請程序及其他管理事
  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考量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設置加儲油(氣)設施之地點、條件較特
  殊,需配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管理需要統籌規劃設置,爰授權由
  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設置管理規則管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