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腎交換移植手術經醫倫會審查通過者,醫院應將審查通過之文件、資料 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傳輸至本條例第十條之一第二項所定專責機構(以 下簡稱專責機構)建置之器官捐贈移植登錄系統(以下簡稱登錄系統), 進行配對。
醫院應將交換捐贈者及受移植者相關資料及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登錄於法 定之登錄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