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三條第一款但書所稱因疾病本身或醫療處置不能避免之結果,指因
下列情形之一,致臨床上無法或難以避免之疾病或治療之併發症及副作用
:
一、疾病本身病程之自然發展,所生加重之病況或結果。
二、醫療處置時或依醫學實證,可預見而難以事先預防或避免所併發之症
    狀或結果。
〔立法理由〕
一、醫學之發展有其極限,某些疾病,因病程之自然發展,無法治癒,而
    衍生更為嚴重之結果,有時雖不難想像,但在醫學上則束手無策之情
    形,並非罕見。例如,癌症末期之情形是。
二、疾病本身或醫療處置不能避免之結果,通常係因併發症所導致。併發
    症,大致可分「疾病併發症」及「治療併發症」。「疾病併發症」,
    係某些疾病在其自然病程中,極有可能併發之另一種病症。「治療併
    發症」,係某些醫療處置,其併發症雖可預見,但卻難以事先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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